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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名退休村幹部養老困境:每月養老金僅有63元
【獨傢】一份26年前的保險合同 揭開瞭1967名退休村幹部的養老困境
曾擔任化州市楊梅鎮坡咀村委會步章村村黨支部書記(下稱村支書)的陳武賢今年已80歲,他從傢裡一堆已發黃的文件中翻出一份《化州縣管理區幹部退休養老金統籌保險試行辦法》(化府[1989]39號,下稱《保險試行辦法》),在老花鏡的幫助下,重新讀瞭一遍。
8年前,陳武賢不止一次地翻閱過這份文件,根據《保險試行辦法》的約定,他和其他參保的退休村幹部一起向廣東省化州市政府反映化州保險公司(現中國人壽化州支公司,下稱化州人壽)未按照保險合同履行的問題。
8年後,問題仍未得到解決。陳武賢告訴界面新聞記者,他決定不輕易妥協,至少爭取到合同中應有的權利。
陳武賢擔任村幹部51年,於2007年卸任,期間購買瞭10年村幹部養老保險。“若管理區幹部基本工資提高,則要求按提高後的基本工資計領退休金。”他對界面新聞記者背出《保險試行辦法》中的一個條款。在其看來,化州人壽並未履行這一條款。
在化州市同慶鎮三丫村,界面新聞記者見到另一名投保人,現年79歲的退休村幹部陳彤。陳彤的老伴患有腦血管硬化,自己的心臟也不好,兩夫婦常年吃藥。他們和小兒子一起住在一棟平房裡,本想著兒子是晚年的依靠,但兒子在十幾歲的時候也病倒瞭,現年40仍未娶妻。
每天早晚,相互饞扶在田間散步成瞭陳彤夫婦的固定節目。從門外看進去,陳彤傢裡傢當寥寥,隻有幾張椅凳和擺放著雜物的餐桌,均已年代久遠。他並沒有邀請界面新聞記者進屋,小聲說瞭句“屋裡亂”,便主動搬凳子出來門前空地。
年輕時,陳彤是村委會幹部中的“拼命三郎”,隻是沒想到晚年會如此窘迫,承受著病痛的折磨。2015年7月份,陳彤所在的村委會為他爭取到瞭“低保”。
“退休後這麼多年熬過來,確實不容易。”陳彤說,當年他根據《保險試行辦法》投保瞭一份養老保險,現在每個月領到63元。
《保險試行辦法》於1989年5月20日出臺,由當時的化州縣保險公司制定、由化州縣政府發文,投保對象是在職村幹部。1994年,化州撤縣建市。至今,當地物價上漲瞭十幾倍,村幹部工資也“水漲船高”,養老金卻一直維持1989年的水平,成為此次保險糾紛的“導火索”。
據2014年化州市委組織部的一份文件,整個化州市參加該保險的離任村幹部共有1967名。2015年5月,在多次反映無果的情況下,陳武賢、陳彤在內的1967名退休村幹部開始走上法律維權之路。
“特殊”的年代
1989年,國內保險業處於較為“特殊”的年代。1979年,因歷史原因停辦瞭20年的保險業被“解凍”,1980年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逐漸在全國各個城市鋪開。期間,中國保險業開始探索如何從傳統的發展模式,向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發展模式轉變。
化州的保險業在廣東省縣市中的起步並不算早,1980年代中後期才開始加大推廣的步伐,村幹部的養老保險是當時化州人壽大力推廣的保險業務之一。
陳霞(化名)從1988年開始便進入化州人壽工作,她被分配在化州一個鎮上的保險所。據其回憶,1980年代化州縣的保險業並不好做,人們整體的生活水平不高,大部分人並無保險意識。
“那個年代,化州的保險種類很少,主要是老人長壽險、婚嫁險、少兒險這三個險種。我們鎮上保險所的十幾個人幾乎天天騎單車下鄉向村民宣傳。”陳霞告訴界面新聞記者,1980年末,化州人壽提議推出化州村幹部養老保險。
1989年,化州人壽制定《保險試行辦法》,由化州縣政府印發並下發瞭該文件。
《保險試行辦法》面向的投保對象是1989年任職在冊的管理區幹部。文件中寫著,該保險是為瞭“保障管理區幹部老有所養,解除其後顧之憂,努力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更好地發揮管理區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政府推廣這個保險的出發點是好的。”多個鄉鎮退休村幹部對界面新聞記者說。1989年該保險推出後,化州人壽以當時人均月工資70元作為基底,按照費率12.68%計提保險費,每月每人共提交保險費9元,其中縣財政、鎮政府各分擔3元。
《保險試行辦法》下發到鄉鎮一級後,很多鎮級政府規定在職村幹部必須要購買該保險。“鎮政府領導組織全鎮的村幹部集中開個會,在會上要求每個管區的幹部都要購買保險,這成瞭‘鐵任務’。實際上很多村幹部不明白這個保險是怎麼一回事。”化州河西街道辦坡石村委會的退休村幹部黃均昌回憶說。
2002年,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文件([2002]143號)要求,所有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不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因而,化州人壽要求參保村幹部自行補夠《保險試行辦法》中要求的金額,此後保險費的收繳工作一直持續到現在。
八年之爭
隨著物價上漲,投保18年後的2007年,部分投保人開始對化州人壽支付養老金的計算方式產生瞭疑問。
按照《保險試行辦法》的條款,隻要參保村幹部交付10年以上保險費,而且工齡滿20年者,化州人壽將按照其退休前(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基本工資的90%發放退休金,對於工齡在十五至二十年、十至十五年、少於十年或繳保險費不足十年者,分別發放退休前基本工資80%、70%和60%的退休金。
2002年以前,化州市各管理區的村幹部工資由鎮政府統一發放,根據所在管理區上繳的公糧情況發放工資,每個管理區村幹部的工資情況存在一定差異。期間,村幹部工資也隨著物價上漲而提高,但總體上提高幅度不大。
2002年,國內村幹部進行稅費改革,改為統一由財政發放的各項補貼,各個村幹部的工資因此統一起來,2003年村支書月工資提升為300元,2006年為400元,2007年升至600元。如今,在職村幹部月工資提到瞭1500元以上。
《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指出,“若管理區幹部基本工資提高,則按提高後的基本工資計領退休金,保辦理信貸房貸銀行台北險公司不再追收提高工資前的保險費,但根據實際情況,經縣政府審定可適當調整費率。”
界面新聞記者走訪化州市楊梅、麗崗、石灣、同慶、河西等多個鄉鎮或街道辦,多名退休村幹部反映,《保險試行辦法》出臺至今的27年間,化州人壽並未主動向投保人協商提高保險費率或者保險費,也未按照保險合同上要求的按照退休前工資比例發放養老金。事實是,至今化州人壽仍按照1989年的工資水平給投保人發放每個月63元養老金。
現年73歲的同慶鎮一位老村支書李亞勝工齡長達46年,直到2014年才卸任,他購買瞭17年的村幹部養老保險。據其回憶,1989年幾乎所有在職村幹部都響應政府號召成為投保人,當時保險公司允許接近退休年齡的村幹部一次性繳納十年的房屋信貸信用貸款土地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保險費,其他村幹部按照一年分兩次集中繳納。
“從文件出臺到2007年的近20年間,繳納保險費滿10年且工齡在20年以上的退休村幹部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隻有42元。”李亞勝說,這個數額,甚至達不到1989年人均月工資水平的90%,化州人壽並未按照村幹部退休前的工資作為基底計算養老金。
陳武賢是最早質疑化州人壽未按要求發放養老金的退休村幹部。他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因為有把開會發的文件都保存起來的習慣,在大傢都遺忘瞭這個《保險試行辦法》的時候,2007年他把文件翻瞭出來。
同一年,多名村幹部向化州市政府和化州人壽交涉,最終使得繳納保險費滿十年且工齡在20年以上的退休村幹部,每個月發放的養老金由42元提高到63元。直至彼時,發放金額才達到1989年文件中月工資70元的90%。這一數額一直維持至今。
“1989年的豬肉隻需兩塊錢一斤,過去瞭二十多年,物價上漲瞭十幾倍,保險公司還是按照70元基本工資水平發放養老金,每一個參保村幹部都覺得不公平。”石灣街道辦石灣村委會的退休村幹部何乃飛表示。
從2007年開始,化州參保的近兩千村幹部開始走上瞭維權之路。楊梅鎮退休老幹部楊立豪稱,近幾年來,村幹部曾多次向化州市政府、化州人壽反映此事,但均得不到解決。
2014年,在向化州市政府、化州人壽反映無果的情桃園市銀行信貸況下,參保老村幹部向廣東省委、省政府反映該保險糾紛。隨後,化州市委組織部為解決離任村幹部統籌養老保險金問題專門召開過工作會議,化州市委組織部表示,“化州市人壽保險公司要認真面對全市參保的1967名離任村幹部養老保險問題,正確對待離任村幹部的訴求。”
但化州人壽至今並未能拿出一份令到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界面新聞記者聯系過化州市委組織部,一位負責處理此糾紛的何姓副部長表示,該糾紛將依法依規處理。但當界面新聞記者希望向化州市委組織部詳細瞭解該案的詳細情況時,該副部長拒絕瞭記者的采訪請求。隨後,界面新聞記者又聯系瞭作為該案被告訴訟代表人化州人壽郭姓副總經理,得不到回應。維權之路
今年3月,來自化州市下郭、石灣、合江和同慶4個鄉鎮和街道辦的5名參保退休村幹部,分別作為原告起訴化州人壽,化州市政府作為該案的第三人。
7月份,這起保險糾紛案在化州市人民法院開庭,5名原告要求化州人壽補發2003年至2015年3月少發的退休金,以及從2015年3月起按照參保村幹部退休前基本工資作為基底按照比例支付退休金。
現年76歲的何乃飛是原告之一,自1964年以來擔任過生產隊大隊長、民兵營長、化州市石灣街道辦石灣村委會博利村村支書等職務,2005年9月份才完全卸任,從2003年1月開始領取退休金。根據何乃飛的工資單,2002年1月份工資為185元。
10月20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何乃飛勝訴,因他在2003年1月退休,化州人壽應按照退休前也就是2002年的報酬收入185元作為基底計算養老金,判決書生效後每月應向何乃飛支付166.5元。但對於何乃飛提出的補發此前的養老金,化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何乃飛外,其餘四起案件雖然已開庭審理,但化州人民法院尚未進行宣判。
11月初,化州人壽不滿化州人民法院的判決,向茂名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瞭上訴。化州人壽認為,廣東省委曾發文([2002]143號)要求財政不能以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因此該合同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此外,在村級幹部稅費改革之後村幹部已無基本工資可言,隻有財政劃撥的各項補貼,財政補貼不納入“基本工資”范疇,按照70元作為標準計提沒錯。
對於一審判決要求按照退休前工資90%發放養老金,化州人壽在上訴書中表示,按照《保險試行辦法》條款,可以根據投保人實際工資情況,經縣政府審定可適當調整費率,但在不提高保費的情況下,9元保費對應的月工資為70元,投保人單方面提出要求提高發放標準缺乏理據。
這起保險糾紛中,合同是否合法、退休前基本工資如何計算以及是否該按退休前基本工資90%支付養老金成為關鍵。在一審中,化州市人民法院已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截至目前,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對該案開庭審理。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饒高明律師對該案分析稱,原、被告雙方沒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事由,雖然廣東省委於2002年發文禁止市財政以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終止瞭縣財政的補貼,但是村幹部隨後自行補足繳納瞭保險費,履行瞭其合同義務,此外,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村幹部和化州人壽,不能單單以省委禁止財政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來否定保險合同的合法性。
根據《國傢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傢統計局令第一號)第二條、第四條,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饒高明律師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補貼屬於基本工資的范疇。
究竟該案中,化州人壽該如何支付參保退休村幹部養老金?饒高明稱,根據《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可知,若村幹部的基本工資提高可不提高保險費,但經化州市政府審批後化州人壽可以提高保險費,然而化州人壽並沒有這樣做,相當於自願放棄合同約定申請及提高保險費的權利。
“化州市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上的要求支付村幹部退休前工資的90%作為養老金,但該案中村幹部作為投保人,並沒有及時主張應得的權利,法院在平衡原被告雙方過錯的前提下作出此判決。”饒高明對界面新聞記者說。養老困境
距1989年已過去瞭二十多年,部分購買該保險的村幹部已不在人世。陳武賢所在管理區共有五個人購買瞭村幹部養老保險,現在隻剩下他一個人還活著。“提高參保村幹部養老金成瞭一個與時間賽跑的問題。”陳武賢說。
“保險公司作為專門的承保單位,應該比投保人更清楚保險的流程,既然接受瞭別人的投保,就有義務繼續履行合同中的承諾。”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副教授方志平也認為,化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基於價值衡量做出的權衡取舍。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農村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國柱[微博]則表示,除瞭走法律渠道,化州人壽還可以通過協商處理,讓參保村幹部補交漲工資後的年份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退休前基本工資的90%給付,並補發之前少發的養老金。還有一個處理辦法是保險公司、政府和參保村幹部協商,一次性給退休村幹部一定的養老補償,或者提高目前的補貼標準。
界面新聞記者走訪化州多個鄉鎮發現,這些參保的村幹部中,很多退休後由於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生活得不到保障,在這個保險糾紛背後,是退休村幹部嚴峻的養老問題。
這些從新中國成立後便長期擔任村幹部,不乏超過30年甚至40年工齡的老人,是見證中國農村從落後走向小康的一代人。在職時,他們負責的工作涉及生產、抓計生、修水利、修路、收公糧、搞教育等各方面,老一代村幹部中很多人終其一生都在從事農村事業。
“我做村幹部的時間有大半輩子瞭,年輕時把它當成事業,這份工作不好做,因為村民的不理解,也得罪瞭不少人。八九十年代大傢都爭著下海經商,我們還是堅持瞭下來。”陳武賢說,晚年有子女的照顧,他的生活還能夠得到保障,但身邊很多退休村幹部就沒那麼幸運。
2010年,廣東省委辦公廳發文要求(粵辦發〔2010〕5號),從2012年開始,對10年、20年的退休村幹部分別補償不低於100元、200元。有42年工齡的退休村幹部黃均昌表示,目前化州市政府按照最低標準發放,現在物價上漲太快,有些老村支書年老多病,如果子女發展不好的話,生活便難以得到保障。
根據公開資料,茂名市向退休村幹部發放的養老待遇為每個月一兩百元,相比周邊城市存在較大差距。目前湛江市對任職10年以上的村幹部補貼250-850元不等,雲浮市雲城區2012年便每月向退休村幹部發放養老金最高達552元,平均為406元。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傢公務員,是遊離於國傢行政幹部體制之外、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1980年以前,我國農村實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體制,黨委、政府兩套班子一般隻有二三十人,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均由縣財政撥款。1985年,農村完成瞭撤社建鄉,存在瞭幾十年的人民公社被數萬個鄉鎮政府取而代之。鄉鎮政府的“六套班子”和代表上級政府部門的“七所八站”應運而生,構成瞭龐大的鄉鎮機構。
2002年,時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陳錫文就在《財經》雜志上撰文指出,據統計,全國4.5萬個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和教師)達到1280萬人。此外還有380萬名村幹部。平均每40個農民就供養一名幹部。這是2002年農村稅費改革的一大背景。
如今,鄉鎮的數目在逐漸減少。根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鄉級行政區劃單位40381個(其中區公所2個、鎮20401個、鄉11111個、蘇木151個、民族鄉1019個、民族蘇木1個、街道7696個)。
但基層村幹部的養老問題,仍未得到完善解決。
對於化州退休村幹部的養老現狀,化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副局長伍慶茂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村民自治組織是最基層的組織,不屬於政府部門,因此沒有單位為其購買職工養老保險,而且粵西地區不像珠三角等發達地區,村幹部退休後就基本沒有經濟收入。
“目前,化州退休村幹部除瞭12年開始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沒有其他社會保險,購買商業保險的比例就更少。其中,購買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的人,每月可以領到100元。”伍慶茂說。
現年71歲的老村支書李鳳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化州、信宜、高州、電白的退休村幹部代表曾多次到茂名市政府反映生活困難的問題,均沒有得到解決。今年7月13日,上述四縣市30餘名平均年齡約70歲的退休村幹部代表再次前往茂名市政府反映問題,但無功而返。
“我們隻是為自己的生活反映情況,希望後半輩子的生活有個保障。”李鳳信說,這兩年來隻有一次成功見到茂名市政府的相關領導,領回瞭一張茂名市委組織部開具的印有“離任幹部退休補貼偏低,要求補助”的回執。
然後,就沒有後文瞭。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204/165223936934.shtml
1967名退休村幹部養老困境:每月養老金僅有63元
【獨傢】一份26年前的保險合同 揭開瞭1967名退休村幹部的養老困境
曾擔任化州市楊梅鎮坡咀村委會步章村村黨支部書記(下稱村支書)的陳武賢今年已80歲,他從傢裡一堆已發黃的文件中翻出一份《化州縣管理區幹部退休養老金統籌保險試行辦法》(化府[1989]39號,下稱《保險試行辦法》),在老花鏡的幫助下,重新讀瞭一遍。
8年前,陳武賢不止一次地翻閱過這份文件,根據《保險試行辦法》的約定,他和其他參保的退休村幹部一起向廣東省化州市政府反映化州保險公司(現中國人壽化州支公司,下稱化州人壽)未按照保險合同履行的問題。
8年後,問題仍未得到解決。陳武賢告訴界面新聞記者,他決定不輕易妥協,至少爭取到合同中應有的權利。
陳武賢擔任村幹部51年,於2007年卸任,期間購買瞭10年村幹部養老保險。“若管理區幹部基本工資提高,則要求按提高後的基本工資計領退休金。”他對界面新聞記者背出《保險試行辦法》中的一個條款。在其看來,化州人壽並未履行這一條款。
在化州市同慶鎮三丫村,界面新聞記者見到另一名投保人,現年79歲的退休村幹部陳彤。陳彤的老伴患有腦血管硬化,自己的心臟也不好,兩夫婦常年吃藥。他們和小兒子一起住在一棟平房裡,本想著兒子是晚年的依靠,但兒子在十幾歲的時候也病倒瞭,現年40仍未娶妻。
化州退休村幹部陳彤。攝影:梁宙
每天早晚,相互饞扶在田間散步成瞭陳彤夫婦的固定節目。從門外看進去,陳彤傢裡傢當寥寥,隻有幾張椅凳和擺放著雜物的餐桌,均已年代久遠。他並沒有邀請界面新聞記者進屋,小聲說瞭句“屋裡亂”,便主動搬凳子出來門前空地。
年輕時,陳彤是村委會幹部中的“拼命三郎”,隻是沒想到晚年會如此窘迫,承受著病痛的折磨。2015年7月份,陳彤所在的村委會為他爭取到瞭“低保”。
“退休後這麼多年熬過來,確實不容易。”陳彤說,當年他根據《保險試行辦法》投保瞭一份養老保險,現在每個月領到63元。
《保險試行辦法》於1989年5月20日出臺,由當時的化州縣保險公司制定、由化州縣政府發文,投保對象是在職村幹部。1994年,化州撤縣建市。至今,當地物價上漲瞭十幾倍,村幹部工資也“水漲船高”,養老金卻一直維持1989年的水平,成為此次保險糾紛的“導火索”。
據2014年化州市委組織部的一份文件,整個化州市參加該保險的離任村幹部共有1967名。2015年5月,在多次反映無果的情況下,陳武賢、陳彤在內的1967名退休村幹部開始走上法律維權之路。
“特殊”的年代
1989年,國內保險業處於較為“特殊”的年代。1979年,因歷史原因停辦瞭20年的保險業被“解凍”,1980年後國內保險業務的恢復工作逐漸在全國各個城市鋪開。期間,中國保險業開始探索如何從傳統的發展模式,向符合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發展模式轉變。
化州的保險業在廣東省縣市中的起步並不算早,1980年代中後期才開始加大推廣的步伐,村幹部的養老保險是當時化州人壽大力推廣的保險業務之一。
陳霞(化名)從1988年開始便進入化州人壽工作,她被分配在化州一個鎮上的保險所。據其回憶,1980年代化州縣的保險業並不好做,人們整體的生活水平不高,大部分人並無保險意識。
“那個年代,化州的保險種類很少,主要是老人長壽險、婚嫁險、少兒險這三個險種。我們鎮上保險所的十幾個人幾乎天天騎單車下鄉向村民宣傳。”陳霞告訴界面新聞記者,1980年末,化州人壽提議推出化州村幹部養老保險。
1989年,化州人壽制定《保險試行辦法》,由化州縣政府印發並下發瞭該文件。
《保險試行辦法》面向的投保對象是1989年任職在冊的管理區幹部。文件中寫著,該保險是為瞭“保障管理區幹部老有所養,解除其後顧之憂,努力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更好地發揮管理區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政府推廣這個保險的出發點是好的。”多個鄉鎮退休村幹部對界面新聞記者說。1989年該保險推出後,化州人壽以當時人均月工資70元作為基底,按照費率12.68%計提保險費,每月每人共提交保險費9元,其中縣財政、鎮政府各分擔3元。
《保險試行辦法》下發到鄉鎮一級後,很多鎮級政府規定在職村幹部必須要購買該保險。“鎮政府領導組織全鎮的村幹部集中開個會,在會上要求每個管區的幹部都要購買保險,這成瞭‘鐵任務’。實際上很多村幹部不明白這個保險是怎麼一回事。”化州河西街道辦坡石村委會的退休村幹部黃均昌回憶說。
2002年,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文件([2002]143號)要求,所有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不能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因而,化州人壽要求參保村幹部自行補夠《保險試行辦法》中要求的金額,此後保險費的收繳工作一直持續到現在。
八年之爭
隨著物價上漲,投保18年後的2007年,部分投保人開始對化州人壽支付養老金的計算方式產生瞭疑問。
按照《保險試行辦法》的條款,隻要參保村幹部交付10年以上保險費,而且工齡滿20年者,化州人壽將按照其退休前(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基本工資的90%發放退休金,對於工齡在十五至二十年、十至十五年、少於十年或繳保險費不足十年者,分別發放退休前基本工資80%、70%和60%的退休金。
2002年以前,化州市各管理區的村幹部工資由鎮政府統一發放,根據所在管理區上繳的公糧情況發放工資,每個管理區村幹部的工資情況存在一定差異。期間,村幹部工資也隨著物價上漲而提高,但總體上提高幅度不大。
2002年,國內村幹部進行稅費改革,改為統一由財政發放的各項補貼,各個村幹部的工資因此統一起來,2003年村支書月工資提升為300元,2006年為400元,2007年升至600元。如今,在職村幹部月工資提到瞭1500元以上。
《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指出,“若管理區幹部基本工資提高,則按提高後的基本工資計領退休金,保辦理信貸房貸銀行台北險公司不再追收提高工資前的保險費,但根據實際情況,經縣政府審定可適當調整費率。”
界面新聞記者走訪化州市楊梅、麗崗、石灣、同慶、河西等多個鄉鎮或街道辦,多名退休村幹部反映,《保險試行辦法》出臺至今的27年間,化州人壽並未主動向投保人協商提高保險費率或者保險費,也未按照保險合同上要求的按照退休前工資比例發放養老金。事實是,至今化州人壽仍按照1989年的工資水平給投保人發放每個月63元養老金。
現年73歲的同慶鎮一位老村支書李亞勝工齡長達46年,直到2014年才卸任,他購買瞭17年的村幹部養老保險。據其回憶,1989年幾乎所有在職村幹部都響應政府號召成為投保人,當時保險公司允許接近退休年齡的村幹部一次性繳納十年的房屋信貸信用貸款土地怎麼貸款比較會過件保險費,其他村幹部按照一年分兩次集中繳納。
“從文件出臺到2007年的近20年間,繳納保險費滿10年且工齡在20年以上的退休村幹部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隻有42元。”李亞勝說,這個數額,甚至達不到1989年人均月工資水平的90%,化州人壽並未按照村幹部退休前的工資作為基底計算養老金。
陳武賢是最早質疑化州人壽未按要求發放養老金的退休村幹部。他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因為有把開會發的文件都保存起來的習慣,在大傢都遺忘瞭這個《保險試行辦法》的時候,2007年他把文件翻瞭出來。
同一年,多名村幹部向化州市政府和化州人壽交涉,最終使得繳納保險費滿十年且工齡在20年以上的退休村幹部,每個月發放的養老金由42元提高到63元。直至彼時,發放金額才達到1989年文件中月工資70元的90%。這一數額一直維持至今。
“1989年的豬肉隻需兩塊錢一斤,過去瞭二十多年,物價上漲瞭十幾倍,保險公司還是按照70元基本工資水平發放養老金,每一個參保村幹部都覺得不公平。”石灣街道辦石灣村委會的退休村幹部何乃飛表示。
從2007年開始,化州參保的近兩千村幹部開始走上瞭維權之路。楊梅鎮退休老幹部楊立豪稱,近幾年來,村幹部曾多次向化州市政府、化州人壽反映此事,但均得不到解決。
2014年,在向化州市政府、化州人壽反映無果的情桃園市銀行信貸況下,參保老村幹部向廣東省委、省政府反映該保險糾紛。隨後,化州市委組織部為解決離任村幹部統籌養老保險金問題專門召開過工作會議,化州市委組織部表示,“化州市人壽保險公司要認真面對全市參保的1967名離任村幹部養老保險問題,正確對待離任村幹部的訴求。”
但化州人壽至今並未能拿出一份令到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界面新聞記者聯系過化州市委組織部,一位負責處理此糾紛的何姓副部長表示,該糾紛將依法依規處理。但當界面新聞記者希望向化州市委組織部詳細瞭解該案的詳細情況時,該副部長拒絕瞭記者的采訪請求。隨後,界面新聞記者又聯系瞭作為該案被告訴訟代表人化州人壽郭姓副總經理,得不到回應。維權之路
今年3月,來自化州市下郭、石灣、合江和同慶4個鄉鎮和街道辦的5名參保退休村幹部,分別作為原告起訴化州人壽,化州市政府作為該案的第三人。
7月份,這起保險糾紛案在化州市人民法院開庭,5名原告要求化州人壽補發2003年至2015年3月少發的退休金,以及從2015年3月起按照參保村幹部退休前基本工資作為基底按照比例支付退休金。
現年76歲的何乃飛是原告之一,自1964年以來擔任過生產隊大隊長、民兵營長、化州市石灣街道辦石灣村委會博利村村支書等職務,2005年9月份才完全卸任,從2003年1月開始領取退休金。根據何乃飛的工資單,2002年1月份工資為185元。
10月20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何乃飛勝訴,因他在2003年1月退休,化州人壽應按照退休前也就是2002年的報酬收入185元作為基底計算養老金,判決書生效後每月應向何乃飛支付166.5元。但對於何乃飛提出的補發此前的養老金,化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何乃飛外,其餘四起案件雖然已開庭審理,但化州人民法院尚未進行宣判。
11月初,化州人壽不滿化州人民法院的判決,向茂名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瞭上訴。化州人壽認為,廣東省委曾發文([2002]143號)要求財政不能以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因此該合同的合法性受到質疑,此外,在村級幹部稅費改革之後村幹部已無基本工資可言,隻有財政劃撥的各項補貼,財政補貼不納入“基本工資”范疇,按照70元作為標準計提沒錯。
對於一審判決要求按照退休前工資90%發放養老金,化州人壽在上訴書中表示,按照《保險試行辦法》條款,可以根據投保人實際工資情況,經縣政府審定可適當調整費率,但在不提高保費的情況下,9元保費對應的月工資為70元,投保人單方面提出要求提高發放標準缺乏理據。
這起保險糾紛中,合同是否合法、退休前基本工資如何計算以及是否該按退休前基本工資90%支付養老金成為關鍵。在一審中,化州市人民法院已認定,原、被告之間構成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
截至目前,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對該案開庭審理。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饒高明律師對該案分析稱,原、被告雙方沒有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事由,雖然廣東省委於2002年發文禁止市財政以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終止瞭縣財政的補貼,但是村幹部隨後自行補足繳納瞭保險費,履行瞭其合同義務,此外,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村幹部和化州人壽,不能單單以省委禁止財政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來否定保險合同的合法性。
根據《國傢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傢統計局令第一號)第二條、第四條,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饒高明律師表示,根據上述規定,補貼屬於基本工資的范疇。
究竟該案中,化州人壽該如何支付參保退休村幹部養老金?饒高明稱,根據《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可知,若村幹部的基本工資提高可不提高保險費,但經化州市政府審批後化州人壽可以提高保險費,然而化州人壽並沒有這樣做,相當於自願放棄合同約定申請及提高保險費的權利。
“化州市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上的要求支付村幹部退休前工資的90%作為養老金,但該案中村幹部作為投保人,並沒有及時主張應得的權利,法院在平衡原被告雙方過錯的前提下作出此判決。”饒高明對界面新聞記者說。養老困境
距1989年已過去瞭二十多年,部分購買該保險的村幹部已不在人世。陳武賢所在管理區共有五個人購買瞭村幹部養老保險,現在隻剩下他一個人還活著。“提高參保村幹部養老金成瞭一個與時間賽跑的問題。”陳武賢說。
“保險公司作為專門的承保單位,應該比投保人更清楚保險的流程,既然接受瞭別人的投保,就有義務繼續履行合同中的承諾。”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系副教授方志平也認為,化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是基於價值衡量做出的權衡取舍。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農村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庹國柱[微博]則表示,除瞭走法律渠道,化州人壽還可以通過協商處理,讓參保村幹部補交漲工資後的年份的保險費,保險公司按照退休前基本工資的90%給付,並補發之前少發的養老金。還有一個處理辦法是保險公司、政府和參保村幹部協商,一次性給退休村幹部一定的養老補償,或者提高目前的補貼標準。
界面新聞記者走訪化州多個鄉鎮發現,這些參保的村幹部中,很多退休後由於沒有固定經濟來源,生活得不到保障,在這個保險糾紛背後,是退休村幹部嚴峻的養老問題。
這些從新中國成立後便長期擔任村幹部,不乏超過30年甚至40年工齡的老人,是見證中國農村從落後走向小康的一代人。在職時,他們負責的工作涉及生產、抓計生、修水利、修路、收公糧、搞教育等各方面,老一代村幹部中很多人終其一生都在從事農村事業。
“我做村幹部的時間有大半輩子瞭,年輕時把它當成事業,這份工作不好做,因為村民的不理解,也得罪瞭不少人。八九十年代大傢都爭著下海經商,我們還是堅持瞭下來。”陳武賢說,晚年有子女的照顧,他的生活還能夠得到保障,但身邊很多退休村幹部就沒那麼幸運。
2010年,廣東省委辦公廳發文要求(粵辦發〔2010〕5號),從2012年開始,對10年、20年的退休村幹部分別補償不低於100元、200元。有42年工齡的退休村幹部黃均昌表示,目前化州市政府按照最低標準發放,現在物價上漲太快,有些老村支書年老多病,如果子女發展不好的話,生活便難以得到保障。
根據公開資料,茂名市向退休村幹部發放的養老待遇為每個月一兩百元,相比周邊城市存在較大差距。目前湛江市對任職10年以上的村幹部補貼250-850元不等,雲浮市雲城區2012年便每月向退休村幹部發放養老金最高達552元,平均為406元。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傢公務員,是遊離於國傢行政幹部體制之外、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1980年以前,我國農村實行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體制,黨委、政府兩套班子一般隻有二三十人,人員工資和辦公經費均由縣財政撥款。1985年,農村完成瞭撤社建鄉,存在瞭幾十年的人民公社被數萬個鄉鎮政府取而代之。鄉鎮政府的“六套班子”和代表上級政府部門的“七所八站”應運而生,構成瞭龐大的鄉鎮機構。
2002年,時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陳錫文就在《財經》雜志上撰文指出,據統計,全國4.5萬個鄉鎮,財政供養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和教師)達到1280萬人。此外還有380萬名村幹部。平均每40個農民就供養一名幹部。這是2002年農村稅費改革的一大背景。
如今,鄉鎮的數目在逐漸減少。根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鄉級行政區劃單位40381個(其中區公所2個、鎮20401個、鄉11111個、蘇木151個、民族鄉1019個、民族蘇木1個、街道7696個)。
但基層村幹部的養老問題,仍未得到完善解決。
對於化州退休村幹部的養老現狀,化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副局長伍慶茂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村民自治組織是最基層的組織,不屬於政府部門,因此沒有單位為其購買職工養老保險,而且粵西地區不像珠三角等發達地區,村幹部退休後就基本沒有經濟收入。
“目前,化州退休村幹部除瞭12年開始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外,沒有其他社會保險,購買商業保險的比例就更少。其中,購買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年滿60周歲的人,每月可以領到100元。”伍慶茂說。
現年71歲的老村支書李鳳信告訴界面新聞記者,化州、信宜、高州、電白的退休村幹部代表曾多次到茂名市政府反映生活困難的問題,均沒有得到解決。今年7月13日,上述四縣市30餘名平均年齡約70歲的退休村幹部代表再次前往茂名市政府反映問題,但無功而返。
“我們隻是為自己的生活反映情況,希望後半輩子的生活有個保障。”李鳳信說,這兩年來隻有一次成功見到茂名市政府的相關領導,領回瞭一張茂名市委組織部開具的印有“離任幹部退休補貼偏低,要求補助”的回執。
然後,就沒有後文瞭。
新聞來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51204/1652239369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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